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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协议各方同意,本合约之任何一方违反各自在本合约中所作的保证、承诺或其他条款,均构成违
约,如因一方的违约行为对其他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负赔偿责任。
8·2因甲方过错,使中国联合支付网的网上支付系统不能为乙方提供及时有效的支付服务,乙方应及
时与甲方联系,双方本着友好协商原则解决,并尽量保证先满足客户的购货需要。因甲方过错,
造成网上支付系统正常工作中断,甲方以小时为单位,以月费为基数,按平均每小时费用的二倍
向乙方赔偿。但以当月的月费为赔偿的最高限。
8·3本协议内容,包括甲方提供乙方的接口技术等,涉及需要保密的内容,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
将其转交其它网站和企业使用。否则,甲方有权终止该商户号支付接口的使用。
8·4乙方只能以最终商户的身份在约定的域名中使用甲方提供的在线支付服务,乙方不得通过任何手
段就甲方提供的在线支付服务进行转发、转让、合用、共享、代理等行为。如有违反,甲方有权
停止乙方的在线支付服务,乙方须按每个域名、每个商铺各人民币五千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
方有权动用乙方的货款并有权追偿直致弥补甲方所受损失,因此造成的所有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8·5对非本协议各方过错所产生的损失,各方应按照公平原则分担并相互协助向有过错一方请求赔偿
8·6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乙方违反本合同或因乙方网站引起的投诉、退货、纠纷等问题,或因乙方
不当操作致使甲方利益受损、社会评价降低时,双方协调后仍不能解决的,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
合同,因此造成的所有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的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
的损失。违约金不能代替赔偿损失。乙方获得的任何利益均视为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如利益非
为货币形式的,应折抵为货币赔偿给甲方。
8·7甲方应在合同终止前7个工作日通知乙方,在此期间对一切未了之责任双方应继续按此协议履行。
甲方应在终止通知发出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未结转款额转帐至乙方帐户结清。
第九条 责任限制
9·1甲方在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出于乙方服务器受到攻击(非在甲方处托管情况下),致使乙方受
损时,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9·2甲方在进行服务器配置、维护时需要短时间中断服务,或者由于Internet上通路的阻塞造成乙方
访问速度下降,乙方均认同是正常情况,不属于甲方违约。鉴于计算机及互联网的特殊性,因Y2K
问题、黑客、病毒、电信部门技术调整等引起的事件,乙方亦认同不属于甲方违约。
9·3在履行本合同时,甲方对因第三方的过错或者延误而给乙方或者其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不负责
任。但甲方应提供乙方由第三方出具的无过错证明。
9·4甲方通知乙方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信函、书面通知、网站公布、EMAIL、电话、传真等;鉴于甲
方为乙方提供的各项服务是基于甲方网站进行的,当甲方通过已方网站公布通知时,乙方认可该
通知已传达而无需签收;甲方在多次联系无回应的情况下,亦应视为传达。
9·5甲方不介入银行卡持卡人与乙方之间的交易纠纷,一切由于商品质量、送货服务等引起的争议均
由持卡人及乙方自行协商解决。
9.6甲方对乙方在使用甲方提供的服务期间因甲方所造成的任何直接、间接、意外、刑事或连带损失
(包括业务、收入、利润、使用、系统、数据、信息、程序或其它经济利益方面的损失或中断)
概不负责,无论损失如何发生,即使被许可人已被告知上述损失的可能性。
第十条 权利的保留
10·1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力或没有就对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是对权利的放弃或
对追究违约责任或义务的放弃。所有放弃均应以书面形式做出。
10·2如果本协议的任何规定被确定为无效或根据现行法律被确定为无法实施,本协议的其他条款将继
续有效。
第十一条 后继立法
11·1 后继立法除其本身有明确规定外,对本协议不具有溯及力。
11·2 双方可根据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经协商一致采用书面形式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经友好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
可向深圳市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第十三条 其他条款
13·1下列文件作为与本协议同等效力的附属文件:《人民币结算管理办法》、《NPAY商户网上支付操
作初始单》。 |